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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10〗 〖来源:盟委农工部〗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

  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2014年2月19日)

  

    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牧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委会议、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把农牧业现代化作为主攻方向,把富裕农牧民作为核心任务,把农村牧区繁荣稳定作为重要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前提,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根本动力,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牧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粮食安全和农畜产品供给

  1.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14年,全区农作物总播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550亿斤左右。大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实施好节水增粮工程、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旱作农业等农业重点项目,加大对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开展粮油糖高产高效创建活动,示范面积保持在500万亩以上。继续推进马铃薯脱毒种薯补贴项目,确保脱毒种薯覆盖率提高5个百分点。加大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力度,粮食作物达到1500万亩以上。稳步推进“粮安工程”,制定出台粮食企业和粮食收购企业在仓储、土地使用、房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全面提升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

  2.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立足建设畜牧业强区,积极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加快建设一批奶牛、肉牛、肉羊和生猪优势产业带,加快推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以畜牧业“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工程为支撑,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逐步推动家庭分散饲养向园区规模养殖转变,全面提高畜牧业集约化、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抓好以水、草、料、棚舍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筑强畜牧业发展基础。2014年,牧业年度全区牲畜存栏稳定在1亿头只以上,年产鲜奶900万吨以上,年产肉类255万吨以上;力争畜牧业产值占大农业产值的比重在4年内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2017年从现在的45.9%提高到50%左右。

  3.加快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制定出台关于支持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资本、企业自有资本和其他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大力培育和引进农畜产品龙头企业。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相互重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密切与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规范,强化对企业的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鲜活农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搞好农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绿色、有机、无公害认证,培育更多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到2017年,力争使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38家增加到50家,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从556家增加到700家。

  4.健全农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综合运用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合理确定不同农畜产品价格波动调控区间,保障重要农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科学确定重要农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统筹兼顾低收入消费者利益和农牧民受益。全面落实国家玉米、大豆、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在落实好国家启动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启动实施牛羊肉、牛奶、绒毛价格补贴试点,全面落实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发布权威性的农畜产品价格指数。

  5.突出抓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贴力度,加快推进旗县、苏木乡镇食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牧业投入品管理,大力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盟市、旗县创建试点,大力创建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实施农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大力推进“三品一标建设,推广重点食品行业加工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实行更为严格的农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强化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

   6.健全“三农三牧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支农支牧政策,增加“三农三牧”支出。公共财政要坚持把“三农三牧作为支出重点,落实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三农三牧倾斜要求,优先保证“三农三牧投入稳定增长。拓宽“三农三牧”投入资金渠道,通过扩大财政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中涉农涉牧行业范围、优化财政补贴流程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牧业、农村牧区。

   7.完善农牧业补贴政策。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牧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坚持按原计税面积补贴的方式不变,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加大向中央争取种粮专项补贴力度,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畜产品主产区倾斜,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使粮食生产者获得更多补贴,进一步激发种粮农牧民的积极性。加大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牧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强化农牧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扩大畜种补贴范围。

   8.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产粮大盟(市)、大旗(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主产区和粮油猪生产大旗(县)的奖励补助,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来内蒙古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完善针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降低或取消产粮大旗(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建立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地方开展耕地保护补偿。

  9.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涉牧资金。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用途不改、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旗县为主推进支农支牧资金整合,对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项目资金进行归并;对部门间重复交叉、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坚持统一规划、统筹使用,集中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盘活农牧业结余资金和超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由同级预算统筹限时用于农田水利等建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大幅度下放自治区级涉农涉牧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督水平。

   10.大力推进“种子工程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加大对种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开展玉米、马铃薯、大豆、小麦等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研发,重点加强玉米新品种选育工作,使新品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强设施农业蔬菜新品种引进和培育,使新品种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加强自治区内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海南和云南分别建设玉米和小麦南繁中心,支持农业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的种子南繁工作。支持种畜禽原种场和扩繁场发展,集中抓好蒙古羊三大地方品系原种场、扩繁场建设,利用良种补贴资金每年扶持60个种羊场发展,到“十二五末,把内蒙古建成全国最大的种羊生产输出基地。

   11.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深化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大农牧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投入。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牧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加大现代农牧业产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力度,组织重大农牧业科技攻关,突破奶牛、肉牛、肉羊、绒山羊新品种培育及良种繁育技术集成等关键技术,开展蔬菜无公害生产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以设施农牧业和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加大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玉米、小麦、马铃薯、大豆、向日葵五大作物的五项核心技术推广面积5000万亩以上。加强以旗县、苏木乡镇为重点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队伍建设,强化对农牧民的技术培训。加快农牧业科技园区建设步伐,积极参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和“121工程现代农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作,筹备自治区现代农牧业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各园区间合作、交流与成果转化,发挥现代农牧业示范园区的引领作用。鼓励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品牌。将农牧业作为财政科技投入优先领域,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进入农牧业科技创新领域。继续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校成立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研究院,发挥高校在农牧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中的作用。

   12.切实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围绕建设现代农牧业,推进大宗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狠抓畜牧业机械化。积极推广机械深松整地、精量点播、化肥深施、保护性耕作、地膜覆盖、打储草、机械饲喂等先进农机化技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农机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种养大户和农牧业机械合作社购置大中型农牧业机具,推动农牧业机械市场化和产业化。创新以农机大户、合作社为主体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实现保护性耕作技术规模化应用。加快农机、农艺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提升农机服务水平。

  13.加强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全区农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区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实施“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形成农家店连锁超市─商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为一体的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开展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和直销市场建设试点,支持产地小型农畜产品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农畜产品主产区大宗农畜产品现代化仓储物流设施,完善鲜活农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推进农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着力打造农畜产品现代流通链条、流通节点,创新农畜产品流通模式。加强促进农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启动农村牧区流通设施和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和邮政系统服务“三农三牧综合平台建设。加快清除农畜产品市场壁垒。

  三、建立农牧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14.促进生态友好型农牧业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草原和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在粮食主产区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抓紧编制农牧业环境问题治理规划,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和退牧还草工程,全面落实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各项任务指标,确保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15.开展农牧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抓紧编制农牧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全力抓好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积极争取国家在通辽等地开展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通过财政奖补、结构调整等综合措施,保证修复区农牧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降低。

  16.进一步抓好生态保护与建设。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扎实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五期、天然林保护二期等林业重大工程,推进荒漠化、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社会造林力度,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加快推进公路、铁路、城镇、村屯、厂矿园区周边和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宜林区域的绿化、美化,完成造林200万亩。在国有林区开展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认真执行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林业政策,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坚持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快发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后续产业,支持饲草料基地的品种改良、水利建设、鼠虫害和毒草防治。实施江河湖泊综合整治、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完成呼伦湖补退水通道整治工程。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1.5%,草原植被平均覆盖度提高到45%

  17.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各级政府水利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政策,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探索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进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全力推进新增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河套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分区域建设一批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区,努力实现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50万亩,其中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0万亩。加快海勃湾、扎敦、扬旗山水利枢纽和黄河“十大孔兑治理等工程建设进度,全力推进文得根、“引绰济辽、黄河二期和嫩江防洪工程等重点工程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Z866项目、毛都等大中型水库和尼尔基下游灌区,进一步提高水利基础保障能力。强化民生水利工程建设,全年解决农村牧区8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力争到2015年全部完成规划内农村牧区安全饮水任务。开展农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管护运行机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

  四、深化农村牧区土地制度改革

  18.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稳定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草原保护制度前提下,依法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土地草牧场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牧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制定支持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办法。按照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原则,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年内选择奈曼旗和五原县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5年在全区全面推开,2018年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先期解决部分启动资金。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推进农垦系统改革,加快推进国有农牧林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纳入强农牧惠农牧富农牧政策支持范围。

  19.引导和规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作。强化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继续抓好废弃居民点复垦调整利用工作。进一步细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探索农牧民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动土地金融潜力释放,破解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融资难问题。

   20.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牧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按照中央要求,慎重稳妥推进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草原林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牧区宅基地在内的农村牧区地籍调查和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1.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牧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农牧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牧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牧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牧民长期受益。提高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22.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活动,依法妥善调处林权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序推进配套改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林业合作社示范县创建活动,推进林权抵押和流转,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林业多元投入制度、林业保险支撑制度,在推进公益林保险工作基础上,积极推进商品林保险试点。

  五、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

  23.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维护农牧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户流转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牧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对流转土地草牧场给予奖补。

  24.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制定关于扶持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农牧业新型经营体系的意见,扶持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合作社,加大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合作社的力度,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牧场登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流通。

   25.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牧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牧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牧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提升苏木乡镇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加强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农村牧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体系建设,开展面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切实提高农牧业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26.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牧民的要求,立足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积极稳妥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围绕农牧民生产生活,创新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机制,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大力开展系列化、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高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以“新网工程建设为抓手,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升农村牧区流通网络现代化水平。以旗县级联合社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重点,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方式,密切与农牧民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大力发展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重组改造苏木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引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强化旗县级联合社为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服务的平台功能。

  六、加快农村牧区金融制度创新

  27.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继续引进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向县域以下延伸服务网点,扩大旗县(市)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旗县(市)全覆盖。推动设立服务农村牧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通过财政资金贴息、担保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放大支农支牧资金投放规模。继续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对农村牧区布放的具有助农取款、转账、公共缴费功能的POS机实施财政补贴,完善“银行卡助农服务点”到嘎查村、银行卡到人的汇划网络,构建农村牧区快捷支付通道。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融资担保体系,自治区成立资产规模30亿元以上融资性龙头企业,每个盟市打造1个注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或参股担保机构,鼓励有实力的旗县设立县域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暂时较弱的旗县可将旗县财政资金入股盟市级担保机构,实现对旗县担保业务的全覆盖。

   28.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组织。降低农村牧区金融准入门槛。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牧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大中型金融机构与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完善农村牧区金融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构建政府大力支持、担保公司分担,中小企业、农牧民互保联保、保险公司等参与的社会化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控制水平。

   29.加大农牧业保险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政策,逐步提高自治区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畜产品的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和养殖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推动县域养老机构及敬老院责任保险、农牧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险种在县域开展试点。开展蔬菜瓜果和肉牛、肉羊等畜禽类、苜蓿等牧草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完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涉牧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借款人在信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牧业保险相结合的农保互动体系。

   30.强化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根据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周期和还贷来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拓展支农支牧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从支持政策性粮油收购向农牧业全产业链延伸。鼓励金融机构灵活采用中小企业联保、上下游合作担保、动产质押等方式,全方位满足新型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设施农业大棚、大型农机具、存栏畜禽等抵押贷款品种。设立自治区级农牧业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引导和扶持农牧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私募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引导和推荐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新三板和自治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31.开展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工程建设。以旗县为主,科学合理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城市吸纳、城镇集聚、中心村发展、自然村合并、空心村拆除、生态转移六个类型,将全区11159个嘎查村调整为6000个左右,进一步优化嘎查村布局,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创造科学、可靠的条件。从今年开始每年分类实施建设850个嘎查村,着力抓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居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力争用7年时间完成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任务。把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点,用3年时间,在全区实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嘎查村街巷硬化、村村通电、村村通广播电视(互联网)、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嘎查村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全覆盖”。结合内蒙古实际,借鉴浙江省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做法,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按照尊重科学、尊重农牧民意愿和政府推动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新农村新牧区规划嘎查村村内自来水、改厕、垃圾处理和保洁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实际示范带动意义的示范苏木乡镇、示范嘎查村,逐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2.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支持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建民就业、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实际问题,使转移进城农牧民落得住、有生计、过得好。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

   34.全力实施扶贫攻坚工程。推进省级领导干部联系38个贫困旗县扶贫开发工作,在2834个贫困嘎查村全面启动规划、项目、干部“三到村三到户工作。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认真贯彻自治区扶贫攻坚工程资金整合方案,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事业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推进生态保护建设、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实行集中攻坚。抓好教育扶贫,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技能培训,搞好劳务输出,不断增强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和自我发展能力。强化金融扶贫工作,抓好与农行每年投放50亿元扶贫富民贷款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和旗县财政配置扶贫担保补偿资金,扩大金融扶贫贷款规模,全年金融扶贫贷款规模力争达到100亿元以上。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着力推进改革贫困旗县考核机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创新社会参与机制等六项改革,将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实行精准扶贫,进一步调动基层扶贫工作积极性。通过努力,力争全年减少贫困人口40万人,贫困人口人均增收15%以上。

  八、改善苏木乡镇嘎查村治理机制

   35.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推进“五个一千村帮联行动,加大对三类嘎查村级组织的整顿转化力度,加强苏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嘎查村“两委”班子建设。优化嘎查村党组织设置,采取把党组织建立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流动人口聚集地等方式,扩大农村牧区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干部选任制度,注重培养选用熟悉农牧业、懂生产经营、有农牧业专业知识的干部,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把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建工作纳入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委三级联述联评联考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加强基层党建资源整合,建立稳定的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

   36.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完善和创新嘎查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深化苏木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善苏木乡镇政府功能。深入推进嘎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嘎查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嘎查村级组织民主管理,全面推广嘎查村“532”工作法,不断完善务实管用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民主自治机制,保证农牧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37.创新基层管理服务。按照方便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健全农村牧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牧区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牧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化管理服务。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及我区干部服务群众的“456工作法、牧区“党员中心户等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牧区残疾人事业。

  38.完善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抓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注重化解在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涉牧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改进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着力解决涉农涉牧信访积案。健全农村牧区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安定。

  九、进一步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

  39.切实落实“重中之重的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这个传统不能丢”的深刻内涵,真正把“三农三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牧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全面体现“重中之重”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农牧民意愿,加强对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等职能,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牧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三农三牧”工作任务,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要求,加强工作指导,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确保强农牧惠农

牧富农牧政策落到实处。

  40.稳妥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把“扩权强县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盟市继续担负对试点旗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领导、扶持和督查落实责任,加强对试点旗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跨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41.强化“三农三牧考核工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现代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三个全覆盖工程”、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耕地和草牧场保护、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牧区和谐稳定、县域经济发展等内容考核,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考核,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各地更加自觉主动地做好“三农三牧工作。

  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锐意进取,扎实作,努力开创三农三牧”新局面,不断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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