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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发布日期:2014-01-09〗 〖来源:盟委农工部〗 〖作者:〗

      锡林郭勒盟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2013—2017年)

  为进一步加大全盟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锡盟、行署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人口密集、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存在交通不便利、安全隐患,环境卫生脏、乱、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盟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等四个类别,分别由住建、发改、农牧业、林业四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改造总任务81863户。截至2012年底,全盟已改造完成各类棚户区41649户,改造率51%;累计完成投资45.9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3.28亿元(以2012年度计,国家补助标准:城市棚户区19586元/户、国有工矿棚13000元/户、国有垦区危房10200元/户;自治区补助标准:城市棚户1288元/户、国有工矿棚户4800元/户、国有垦区危房7200元/户)。通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 城市棚户区。我盟改造工作始于2008年的城镇危旧平房改造,从2010年起,大规模推进实施。改造总任务64539户,其中集中连片城市棚户49495户。截2012年底,累计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34549户,改造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建成区内,房屋质量、居住环境急需改善的危旧平房成片区域,集中连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率达到69%,总体改造率达到53%。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总任务1987户,截至2012年底,累计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57户,改造率38%。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总任务1418户,截至2012年底,累计实施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187户,改造率37%。

  ——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截至2012年底,累计实施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156户,已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我盟现有农村牧区人47.51万人、18.9万户,其中符合国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的农牧区人口16万人、60206户,分别占农村牧区人口和户数的33.7%和31.9%。截2012年底,我盟已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13606户,完成改造计划的23%;累计完成投资6.53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2.37亿元,盟本级配套资金4883万元(以2012年度计,国家补助资金标准:7500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标准:6000元/户、盟本级及旗县配套资金标准均为2616元/户,此外,边境一线、节能示范户,国家另增补助资金2500元/户)。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以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居住安全”为目标,坚持改善棚户区居民和农牧民居住条件相结合,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盟城市建设、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新农村新牧区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区分轻重缓急,按照补助对象现状分类分批改造危旧房。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棚户区改造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实效,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3坚持公正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采取阳光透明的分配措施,严格履行程序,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主动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坚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农村牧区危房住户改造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整合资金,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主要任务目标

根据对今后一个时期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棚户区、危房现状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分析,我盟20132017年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总体目标是:  

(一)棚户区改造方面,全力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快推动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资源型城镇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8214户,全盟集中连片棚户区(危旧房)实现全部改造完成,总体改造率力争达到95%以上,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城市棚户区:2013—2017年计划改造27990户,其中,2013年改造4373户。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改造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14946户,改造率100%;计划于2014年启动实施非集中连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内工矿棚户区改造,到2017年,改造13044户,改造率达到90%以上。同时稳步有序的推进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在改造中,统筹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用于符合条件保障家庭的过渡安置。

  重点做好锡林浩特煤矿棚户区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总改造任务4890户,计划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于2014年启动实施,利用5年的时间,全部完成改造。规划期内,改造率达到90%以上。

  ——国有工矿棚户区。2013—2017年计划改造1230户,其中,2013年改造650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逐步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垦区危房:2013—2017年计划改造8994户,其中,2013年改造3952户。优化改造布局,城乡建设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方面,2013—2017年,改造46600

户农村牧区危房,全面完成全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改造率达到100%。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牧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因灾倒房户、无房户和其他特困农牧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户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据统计,全盟仍有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村牧区危房46600户。2013—2017年,利用五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应保尽保。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主要采取拟改造的农村牧区危房经鉴定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可采取原址就地重建、异地新建适度集中重(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危房改造以农牧户自建为主,农牧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牧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优先考虑公路、铁路沿边农牧户危房改造。以建设新农村新牧区为重点,集中整合生态移民、一事一议等相关涉农涉牧项目资金,切实有效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三)分年度目标任务。为了进一步细化规划,分解目标任务,根据全盟棚户区、危房现状,综合考虑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任务量和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政、工作绩效等多种因素,按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合理安排全盟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强化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自上而

下,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力度。明确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户参与改造。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盟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各旗县市(区),同时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盟发改委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申报;盟农牧业局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盟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供应。盟农村牧区工作部、盟住建、发改和财政部门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整合相关项目,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共同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盟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牧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牧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二)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对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提早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储备、完善项目前期工作,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力争实现上级补助资金争取额度的梯度增长;盟本级相应增加资金补助额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大改造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支持引导各地区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创造条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除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地要统筹考虑,结合本地实际,与移民搬迁、扶贫开发、灾后重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饮水安全、财政一事一议等涉农惠农项目结合起来,捆绑资金统筹使用,发挥资源整体效应。严格执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各级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牧户。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政策保障

  1.确保棚户区建设用地充足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协调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3.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指导监督各地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的制定实施,杜绝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棚户区居民,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4.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和精神,并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危房现状,制定《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方案》、《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全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四)质量安全保障

  1.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要符合苏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坚持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符合安全适用、经济节能、节地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符合镇村规划的要求。要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摸清补助对象的危房状况,统一规划,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牧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分批实施。

  2.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地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群众自愿申请、自建为主的原则,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要便于农牧民以后对住房进行改扩建。

  3.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棚户区改造要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必须由培训合格的农村牧区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建设。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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