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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治理规划(2013—2017年)

〖发布日期:2014-01-09〗 〖来源:盟委农工部〗 〖作者:〗

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治理规划

(2013—2017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8号)精神,扎实做好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盟委、行署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保护工作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近年来,盟委、盟行署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全盟经济快速发展、新增污染不断增加、环保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以污染减排为抓手,着力加强环境保护,积极推进污染防治,全盟各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有效支撑了全盟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和健康发展。

  1.环境质量状况。2012年,锡林浩特市和二连浩特市全年空气质量均为二级良好,优良天数分别达355天和363天;滦河大河口国控断面水质达到III类,满足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锡林河水库上游及上都河2个自治区控断面水质分别为Ⅳ类和III类。

  2.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2012年,全盟二氧化硫排放8.90万吨,氮氧化物排放10.38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8.14万吨,氨氮排放O.206万吨。

  3.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目前,全盟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3家,日处理污水6.0万立方米;已建成投运未通过环保验收的11家,实现了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13座,2012年处理能28万吨。建成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1个,处理能力3.0/日。

  4.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全盟12个旗县市区全部独立设置环境保护局,组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机构。盟本级及各旗县市新建监测执法业务用房有9个入住、3个在建。环境监测能够开展基本的常规监测工作,2个支队环境监察、11个大队仪器设备基本达标,能够开展日常督察工作。

  5.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截止到2012年底,全盟有13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2个、自治级7个、旗县级4个,面积达187万公顷,占全盟国土面积的9%。

  6.环境政策法规制定执行情况。近年来,我盟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和出台的各类政策法规的同时,制定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锡署发〔2008〕1号),印发了《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72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署发〔2009〕21号)等政策性文件,通过政策法规的完善,强化了环境保护地位,有效推进了污染减排和流域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2013—2017年,是国家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时期,是自治区及我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我盟在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业新型产业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同时,还要全面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自治区的相关扶持政策,将使我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也为我盟的环保工作创造了更好的机遇。

  ——环境保护工作战略地位更加突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及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提出的“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环境保护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力,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保护环境。“8337发展思路强调“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利于更大力度、更深层次地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作为民生问题更加重要。“8337发展思路要求“更加注重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加之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步增强,支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环境保护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引起盟委、行署的高度重视。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盟欠发达的基本盟情没有根本改变,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粗放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对资源的依赖偏重,生态环境脆弱,资源约束加剧,环境压力加大,节能减排压力增加。环境保护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面临新的更大的挑战。

  ——污染减排压力继续加大。全盟经济总量仍将维持一定增长速度,全盟工业经济结构仍然以能源、重化工业为主,资源能源消耗还要增加,发展的要求与自治区确定我盟减排指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消化增量的同时需要继续削减存量,任务更加艰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仍需做大量工作。

  ——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增大。环境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机动车尾气污染、农牧区环境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新问题逐步显现,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依然较大。

  ——环境风险防范压力加重。作为全区新型煤化工行业的重要集中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年增多,潜在的环境风险越发突出,防范压力将加重。

  ——旗县环保监管能力不足。旗县区环保监管能力尚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求,不同程度存在配套机构不完善、执法能力不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着基层环境监管的有效实施。

  我盟环保工作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也有诸多挑战,必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矛盾和问题,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环境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为根本,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途径,以环境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推进我盟环境保护工作,在发展中同步提高环保工作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要求,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重点推动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强化环境监管,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民生优先。坚持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统筹城镇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坚持以人为本,将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等民生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预防、保护和治理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2.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坚持源头预防,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资源承载力及总量指标,严格遵循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坚持环境优先,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全过程预防,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严格融入环境保护;坚持高效治理,不断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坚持多还旧账,甚至还清旧账,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重大隐患。

  3.整体部署,重点突破。以全盟生态功能区区划、主体功能区区划和产业布局为引导,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集中力量率先突破,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4.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坚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实施有差别的环境政策,突出目标指标的区域性差异,实施区域性、特征性污染控制。逐步实行有区别的环境保护目标,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各负其责。

5.政府主导,综合推进。强化环境保护的前置审核把关,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力争做到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以规划任务完成为前提,深化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加大环境监管,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  

 (三)规划目标

  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海河流域及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全面完成相应考核目标要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海河流域水质持续好转,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公众环境满意率不断提高,为全面建设富民强盟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1.总量指标。到2015年,全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7.8万吨,氨氮排放总量0.1 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8.7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9.07万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07年水平,实现零增长。到2017年,上述主要控制指标达到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相应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2.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大河口国控断面好于III类水质,上都河、锡林河区控断面好于V类水质。锡林浩特市和二连浩特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且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超过292天。城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逐步改善。

  3.污染防治指标。到2017年,全盟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危险废物实现安全处置,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4.能力建设指标。建立健全盟、旗县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到2017年,盟环境保护监测站达到国家西部地区二级标准,旗县市达到国家西部地区三级标准化;盟环境监察支队全面达到国家西部地区二级标准,旗县大队90%全面达到国家西部地区三级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率达90%以上;盟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建设达到全区先进水平,国控、区控企业在线监控安装传输率达到80%以上;提高盟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全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动态监督管理。

 

 

  三、主要任务

  从环境污染结构分析,全盟以矿山开发为主的生态破坏,矿产品、矿山废矿石、露天矿排土场堆积场占用草场、扬尘污染,矿产品运输引起的草原生态破坏,开采引起的水土流失,疏干水排放淹没草场、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突出;工业企业存在排放烟尘、污水、固废、噪声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城镇存在冬季采暖型大气污染加剧、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等环境问题突出。以上环境污染在全盟污染物排放总量比重大,也是治理的重点。因此矿山开发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明确企业责任行为,规范矿山开发秩序,注重周边农牧民利益,优化环境,最大限度地控制矿山开采活动的影响范围,并且采取严谨的补救措施,扭转污染和破坏的蔓延;工业污染本着政府指导、部门监管,以“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源头上下功夫,全过程监管,严格防控,满足区域环境总量限值,同时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提高产

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思路,逐步规范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环境淘汰制度,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热源、污水处理和固废处置,防范环境风险,提高应急能力建设,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开发建设,加强环境监管。城镇污染以政府主导,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取缔小锅炉、散热源点,逐步推进热电联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加快推进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投运率,逐步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提升城镇污水收集率,降低水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加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程序,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期介入环境监理、竣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环境污染治理明确企业是实施主体,并加大环境保护政府、企业、社会投入,落实各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确保如期保质完成,全面实施环境污染预防、治理、恢复工程。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1.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对现有存在问题的矿山,本着“统一标准、分类处理,依法整顿、打击非法,规范开发、科学发展“和“责任终身追究”的原则,在《规划》期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逐步整顿规范。对无手续擅自开工的企业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责令企业负责修复治理;对手续不全,私自开工的企业责令停止一切矿山建设和开发活动,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且证照手续基本全的,对其进行整顿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能够整合或技改的企业分类进行整合或技改;严格监管越界开采、违法转让采矿权、违法用地、以采代掘、超采行为;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到矿井回采率要满足≥70%,矿井水循环利用率≥9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满足100%;露天矿排土场和废矿石堆积场到界后对边坡和坡顶必须用表土覆盖后因地制宜地种植当地适宜物种进行绿化;金属矿山选厂一律禁止直接采用地下水,选厂生产用水回用率满足≥70%,并实现干排和固化措施,尾矿库选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要求,尾矿中含有汞、铬、镉、铅、砷的,一律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Ⅱ类场要求建设,尾矿库上下游及侧位建观测井,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并将监测结果建档,同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国控、区控涉重企业必须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周边水、气、土壤环境监测,并开展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他行业全部完成第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所有矿山矿产品破碎场地、运输转运站、临时堆存场地地面都要采取硬化或防渗工程,场地周边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大型和远距离传送转运场所必须建有封闭筒仓式卸载设施或全封闭式传送带;年开采5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新建矿山采、排、运输系统要采取连续或半连续工艺,未采取的必须在2年内进行强制技改,严禁采用小型设备作业;露天非煤矿山要按照露天煤矿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整治,矿区生产外排固废最终闭坑总量小于50万立方米的中小型矿区,矿山闭坑后全部进行回填覆土,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按照设计指定位置合理堆放,并作削坡、覆土处置;所有矿山企业建设期要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

  所有矿山企业均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占一补一的原则,对周边生态环境采取补救措施,施工期结束后对建设期占用的临时占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运营期修复治理采取制定阶段性目标,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即在开发中治理和在治理中开发、要在面上实施持续有效的保护,因地制宜的原则;所有矿山企业依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建设专用公路,使用3年以上的永久性道路要全部硬化,道路两侧全部绿化,3年以下1年以上临时性道路要建成砂石路,并洒水降尘,道路未建成期间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定线运输,禁止随意碾压草场;矿山企业建设和运行期间加强车辆管理,限时行驶,所有扬尘源都采取遮蔽措施和道路洒水等措施有效抑制扬尘,并控制噪声扰民;企业依据当地气象预报,合理安排生产时段,避免发生瞬时环境污染事件;科学规划矿区布局,实施临时占地和周边受影响草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设立封闭区、缓冲区,彻底消除对周边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矿山企业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全部纳入动态管理体系;强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从企业入住同时做到征地、搬迁以及周边居民转产、就业等方面的利益共享,和谐共存;逐步建立健全全盟统一的矿业开发生态环境准入、建设、治理、恢复、补偿标准和制度,优化矿业开发秩序,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建设和谐矿区提供引导。

  2.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强化环保监督管理手段,促进自然保护区发展重点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通过对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的从严监管,定期开展升降级评估动态管理等手段,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周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引导,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更好发挥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作用;以盟情为基点,结合我盟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保护区,充分保护我盟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化草原、森林草原、沙地生态系统、河流湖泊生态系统以及赖以生存的原生态民俗人土风情。提升环保部门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能力,有效发挥职能,强化监督。规划期间自然保护区总数维持在15个,晋升国家级保护区1个,达到3个;晋升自治区级2个,达到9个。

  3.推进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力度,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效防治生产过程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1.大力推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减排。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7年,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其他旗县区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白音华、桑根达来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一60%。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其他旗县区所在地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60%以上;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0%以上;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

  2.全面完成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及应急能力建设,确保流域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继续推进滦河、锡林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排查主要污染物来源,重点开展污染源分布密集河段的整治;在优化区控断面布设的基础上,形成流域一控制区一控制单元相互对应的控制体系,以强化污染源一入河排污口一断面水质输入响应关系,初步建立总量一质量一项目一投资的关联度。加强监测、加大考核,使滦河水系、乌拉盖河水系、胡日查干淖尔水系环境质量基本处于可控状态;力争使滦河、锡林河水源涵养能力有所提升,水质有所好转;力争通过跨省界生态补偿等政策加强滦河水体的水质保护;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统筹流域、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在重点城镇、出境河段、人口聚集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提高水污染治理水平、水资源利用水平、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管理水平。逐步加大面源污染治理,有效遏制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全面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污染治理工程。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完成城镇、乡镇和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的批复工作,依法取缔和逐步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违章建筑和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和完善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及界牌、界碑、警示标识;加强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对于各种原因已造成水源污染的地区,尽快清除污染源,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进行治理;按照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优先领域,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加强汇水区工业污染源有毒有害物质管控,严格管理和控制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行流域统筹,实现饮用水环境保护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结合。

  4.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继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工业固废处置场地(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地、矿产资源开发场地、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重点场地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到2017年,逐步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三)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

  1.持续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减排。实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重点工程。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并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到2017年,全面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对应目标。

  2.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综合防治。加强工业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食品加工等行业减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继续加大对现役燃煤电厂的监管力度,确保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严把燃煤煤质质量关,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除尘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3.推进城镇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各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小锅炉淘汰力度,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抑制扬尘;在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降低城市建筑能耗,逐步推进颗粒物总量控制;逐步取缔城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集中至工业园区,并加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治理设施同步运行;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推广油、气等清洁能源,取缔城区内餐饮、洗浴业燃煤烟尘污染型炉灶;提供城市管理水平,严控城区内道路扬尘、建筑施工场地扬尘等无组织污染源。

  4.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治理。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加快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水平、检测率,适时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联网对接;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在线监控和数据实时报送制度,实现视频监控、过程数据采集、检验结果判定、合格标志发放等全方位监管;以环保合格标志发放、新车注册、在用车管理、油品升级、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报废拆解等为管理环节,建立源头减排、标准减排、管理减排、油品减排等多部门“分工负责、联动推进的有效机制,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

1.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拓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因地制宜的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加强尾矿、各种建筑废弃物和秸秆、畜禽粪便等农牧业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规范并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引导行业发展。到2017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利用,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  

2.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到2017年,所有旗县所在地建成规范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能够实现满足公共服务的要求;取消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和渗滤液排放的管理,搞好垃圾处理建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复工作;推行垃圾分类试点,强化垃圾处置设施各个环节的环境监管,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

  (五)环境风险防范

  1.着力解决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加大防治力度,着力解决重大环境隐患。对于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危险废物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实行全过程监控;大力推进各类有毒有害物质防治,并得到有效控制;到2017年末,把常态污染之外的环境健康、风险防范作为污染防治的新要求,继续实施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管控力度,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到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统筹推动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城镇医疗废物基本实现统一收集、统一处置。

  2.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及应急响应机制。规范企业环境管理,要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和风险管理作为重点,建立全盟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集中分布区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形成常态化的环境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化工、冶炼、电力等行业集中分布重点区域环境空气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氟化物等逐步推行定期监测制度。

  3.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落实《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以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和苏尼特右旗为重点区域,对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行业加大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防控、污染防治、落后产能淘汰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积极推进重有色、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采用干式排放新技术,鼓励重有色、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及冶炼业废矿渣(含历史遗留)资源化综合利用、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开展矿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强化涉重金属企业监管;集中开展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专项检查,杜绝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加强重金属产生和排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和验收等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

置换总量控制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到2015年,全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07年水平,实现零增长;到2017年,全面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对应目标任务。

  4.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行为,有效杜绝辐射环境风险;规范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继续加强已有放射源的运输、使用、存贮、处置的环境监管;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严格执行废旧源及放射废物集中处置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提高处理辐射应急事故能力;建立和完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力度;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建设环境管理信息数据库;促进核与辐射安全技术进步,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确保人员、社会和环境安全。

  (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提高污染预防与监控能力

  以推进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要求,以基础、人才、保障三大工程为重点,建立健全盟级、旗县级减排监测体系,配强盟市级,配齐旗县级,建立与新时期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能力体系。

  1大力夯实环境监管基础。进一步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由常规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注重硬件向全面提升、由重点建设向全面推进的转变;重点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的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核与辐射监管能力体系和机构队伍建设,保证辐射范围内的应急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基本形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有效防止环境风险。优化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推动空气、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将其纳入自动监控范畴;扩大监测指标和范围,加强可吸入颗粒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温室气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臭氧、饮用水质全分析、地下水、固体废物、土壤、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能力,推动并完善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

  2.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硬件投入。到2017年,从盟级到旗县重点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业务工作效率;各级政府把着力改善环保部门的办公条件作为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克服困难积极解决,13个旗县市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用房要求;盟、旗两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支队、大队标准化建设均达到国家要求。

  3.提高三大体系建设力度。加强全盟环境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通过推进盟环境监测站、旗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工作,建立健全盟级、旗县级减排监测体系;保证承担减排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监测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足额保障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快设立盟级机动车污染控制中心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在线监控联网率达到100%。全盟国控、区控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80%以上,重点污染行业达到100%

  四、重点工程

   2013-2017年,以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关于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要求为主线,结合盟情,着眼未来,把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有关精神落实到具体项目中,以项目为推手,全面完成规划目标。

  全盟共规划污染治理及相关项目324个,项目总投资达

28.79亿元。其中:水污染治理工程29个,包括旗县市区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标改造、管网扩建和肉食品生产企业污水处理等工程,总投资41468万元;大气污染治理项目23个,包括集中供热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备、引进低氮燃烧技术和工业企业锅炉安装改造脱硫除尘设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等工程,总投资28836万元;固废治理项目9个,包括矿山企业尾矿库升级改造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工程,总投资11701万元;生态保护与生态治理项目74个,包括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污染土壤的恢复治理与防治等工程,总投资134022万元;农村环保治理项目67个,包括苏木乡所在地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和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总投资16205.62万元;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12个,主要以旗县所在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主,总投资5575万元;核与辐射防治工程1个,为巴彦乌拉铀矿冶试验项目,投资1000万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39个,主要以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程,总投资10535万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39个,主要以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标准化建设项目为主,总投资15642.24万元;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9个,主要包括涉重矿山企业周边环境治理、废水处理和尾矿库防渗工程,总投资16271万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 8个,主要是按照国家对西部地区各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提升全盟各地环境监管能力为主的项目,总投资6630万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关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评估考核,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

  在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考核的同时,积极稳妥的推进质量考核。要优化控制监测断面(点位)、调整运营机制,加大质量评估、监督、考核力度,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实施考核工作,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盟环保局配合盟行署对规划目标进行全面评估。每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于2017年底,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任务与项目的进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的完成率、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考核结果报送盟委、行署和组织、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布,作为党政领导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向行署报告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进行报告或通报。

  行署和旗县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环境目标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监督

  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非常规污染物的控制标准,提高环境执法的刚性和权威,提高处罚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环保后督察工作。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的同时,全面推行区域开发利用、重要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和有效监督;对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在实施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环保投入

  环保投入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原则。合理划分环境保护事权、财权,理清政府在环保投入中的责任。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提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主要职责,加大投入,积极推动环保事业发展。各地财政要对因财力不足、难以达到设定的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标准的地方予以补助和支持。完善有关政策,及时公布环境治理工程、环保科学技术需求等,导银行、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

  (四)加强环境宣教和信息化建设,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意识。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推行环保电子政务。盟环保局逐步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饮用水水质、项目审批和环境信访处理等环境信息的定期发布工作平台,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大格局。

  (五)加强能力建设,保障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为使全盟环保工作与新时期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环保能力建设要本着有机整合现有能力,系统提升工作水平;落实“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目标;统筹环境监测与执法,全面提升管理技能”的工作思路。建立较为先进的监测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大力改善环境宣教、信息、科研、统计、评估等环境管理基础条件;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第三方运营;完善运行机制,保障运行经费、维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同时重点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应急储备、环境监测、监察、辐射安全等能力建设。基本构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全局性的环境监管体系。

  (六)增强环保科技支撑,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充分发挥环境科技对环保工作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加强环保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改革人才管理机制。鼓励环境设施的社会化建设运营,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在政策引导、资金补助等方面,优先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业高盐废水处理、煤矸石综合利用、环境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环保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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