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西汉的翁主(王主)和东汉的乡公主、亭公主的印绶,由于缺乏实物资料无法考证,但她们应该也拥有印绶,只是规格较低。史书记载她们的仪服与乡侯、亭侯相同,印绶规制大致相仿。罗福颐的《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中收录了后汉时期“安乐亭侯”、“都乡侯印”、“武阳亭侯”等官印,这些印章均为鎏金龟纽。鎏金是将金泥涂覆于器物表面,与纯金印有所不同。因此,西汉翁主及东汉乡公主、亭公主的印章很可能也是鎏金龟纽制成。

关于公主的封授情况,我们目前所知有限。就帝女一般被封公主来看,“公主”这一称号自然而然成为其政治地位的象征,类似王爵、侯爵。但公主的政治地位无法与王侯同日而语,她们没有西汉初期诸侯拥有的“君临国土、治民赋税”的权力,她们的封地始终只是食邑之地。

不过,公主身份尊贵,尤其是长公主,因其与在位皇帝有较亲近的血缘关系(如父女、兄妹或姑侄),在某些政事上可能有更多的干预和影响力。例如,窦太后的女儿长公主刘嫖是景帝的姐姐,在梁孝王逝世后,景帝为安抚母亲与她商议,将梁地划分为五国,“立孝王五子为王,女五人皆食汤沐邑。”同一长公主还为了让女儿登上皇后宝座,极力游说,“日僭栗姬短,日誉王夫人男之美”,最终促使景帝废太子,立王夫人为皇后,王子为太子。此外,汉初名将周勃被捕时,贿赂狱吏并以公主为证,显示公主的影响力。又如昭帝长姐盖长公主,不顾权臣霍光反对,诏令上官安女为倢伃,不久即立为皇后,这都体现了西汉公主在政治上的能量。有人认为这与母系遗俗有关,但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西汉时期家国不分、公私难分的表现,是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交织的结果。到了东汉,这种情形大为减少,显然是刘秀刻意限制王侯权力的体现。

汉代公主作为皇女,她们的礼仪服饰等同县侯,明显比之前降了一等。可见汉代宗室上层的等级差异不仅表现在爵位上,还体现在性别上。虽然《后汉书》记载的是东汉的制度,西汉具体细节已不可考。但零星资料显示,西汉公主地位与列侯相当,甚至更接近诸侯王。例如《汉书》帝纪中关于赐赠宗室财物时,顺序或为“赐诸侯王、公主、列侯”,或为“赐诸侯王、列侯、公主”,诸侯王始终居首,但公主与列侯地位相近。

再如吕后掌权时,齐王刘肥因得罪吕后,忧心忡忡,内史士对他说:“太后独有孝惠与鲁元公主。王虽有七十余城,公主仅食数城。王若以一郡献于太后,为公主汤沐邑,太后必喜,王必无忧。”此言表明,西汉时人认为诸侯王与公主食邑之间存在一定可比性,尚未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只是在亲疏关系上有所区分。齐王采纳此策,并尊公主为王太后,由此可见西汉公主的荣誉地位之高。这一点是东汉公主无论在礼仪还是地位上均难以相比的。

综上可见,两汉时期,帝女由公主封号所带来的地域封邑,实质上仅为其供给汤沐之用,无法与汉初诸侯拥有的君国治民权力相提并论。她们在西汉展现的政治影响力完全依赖皇权且因人而异,这也是汉代宗室内部男女不平等的体现。因此,我们不能仅凭她们的皇族血统优势而过分夸大其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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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赐爵问题

汉代有二十级爵位,其中最高的彻侯与王侯二等侯爵等级相同,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宗室受赐关内侯以下爵位的情况。

首先是宗室获赐关内侯。关内侯在二十级爵位中排第十九,仅次于列侯。文献记载如宣帝时宗正刘德“以定策赐爵关内侯”;平帝时宗正刘不恶等人,“因建策功,东迎即位,事奉周到勤恳,赐爵关内侯,食邑各有差异。”虽然关内侯是皇帝特赐爵位,有时配以食邑,但关内侯不能拥有立国权,他们所辖食邑多为县内户数,由县政府管辖,关内侯只能按户数收取租税(县里按规定拨付租税),无臣属吏民。

由此可见,关内侯虽仅次于列侯,但地位迥异。朱绍侯将汉代爵位划分为贵族爵、官爵、民爵三类,关内侯属于官爵,是官爵中最高一级,其他官爵不可同日而语。宗室刘德、刘不恶因“定策”“建策”获赐关内侯爵,这显然非普通宗室可及。

刘德、刘不恶因担任宗正,掌管宗室亲属事务,在帝王废立时担当皇族内部代表角色,因此因职务立功受赐关内侯也顺理成章。

其次,宗室获赐五大夫及以上爵位。五大夫位列二十等爵第九级,从五大夫到关内侯均属官爵。自高祖起开始赐民爵,逢重大庆典天子常赐爵,赐爵虽无功劳要求,但所赐爵级有身份限制。王充在《论衡》中提到“赐民八级爵,何法”,说明民爵不得超过八级。西汉亦大致如此。赐予六百石以上官员五大夫爵即超过八级,故宗室获赐五大夫及以上爵位相当于官员六百石以上的赐爵。

现存两例宗室获赐五大夫爵位均在西汉,且均赐予列侯嗣子。宣帝五凤元年皇太子加冕,“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元帝竟宁元年亦然。故宗室受赐五大夫以上爵位多限于列侯继承人。平帝时期虽有“宗室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之例,但多为王莽笼络宗室所为,不宜视为常例。

第三,宗室获赐公乘及以下爵位。公乘为第八级爵位,下至一级公士为民爵。宣帝时期有德哀侯广玄孙大夫猛、哀帝时期有燕敬王泽玄孙之孙公士归生、平帝时有德哀侯广玄孙之孙公乘勋,均为文献记载的宗室获赐公乘及以下爵位事例。

燕敬王泽玄孙之孙、德哀侯广玄孙之孙显然远离宗室核心,属五属之外,服属关系疏远。可见,远服属宗室在赐爵上与平民无异,优势不明显。

关于有爵者的特权,西汉早期表现多样,宗室赐爵事例最早见于宣帝,最晚见于平帝,东汉极少见。故只能讨论西汉中后期情况。朱绍侯认为此时爵位出现“轻滥”现象,即拥有高爵者权势日趋减弱,八级以下民爵更成空名无实权。

具体来说,汉初规定“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师古解释:“七大夫即公大夫,爵位第七,故称七大夫。”但后来关内侯已无食邑,公大夫以下更无食邑。此外,汉初规定“非七大夫以下者复其身户,不得事事”,意为低级爵位者不得行使相关权力。

至文帝时,晁错言“令民入粟受爵,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说明复除权提高至五大夫以上。可见民爵限制在八级以内,是为防止复除权过大,保障国家赋役征发。

综上所述,宗室在十九级爵位的赐予上并无特别优势,其他阶层在同等条件下亦可获赐。宗室享有的爵位权益与其他社会阶层无异。服属疏远宗室的赐爵更与平民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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